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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

来源:南方日报   


  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

  近日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制定了《关于乡村振兴用地政策的补充意见(试行)》(下称《意见》),经省政府同意正式印发。《意见》自12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意见》明确将落实乡村振兴用地政策列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内容。

  记者注意到,《意见》提出加强对乡村振兴用地的专项统筹,将乡村振兴建设用地纳入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使用范畴,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可在编制和实施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时,预留不超过5%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用于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或零星分散的单独选址农业设施、乡村旅游设施、乡村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涉农市县各级每年安排不少于10%的用地指标,保障乡村振兴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并优先保障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园区和农业农村重点项目。

  《意见》还进一步规范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提出设施农用地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利用劣质耕地,避免占用水田等优质耕地。其中,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

  《意见》亦鼓励乡村土地复合利用,优化设施农用地、乡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镇建设用地空间。在保障村民合法居住权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民宿民俗、创意办公、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农业农村体验活动场所。

  值得关注的是,与此前印发的《广东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相呼应,《意见》提出建立点状供地管理制度,经认定的点状供地项目按照“建多少、转多少”的原则,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点状供地项目属于新产业新业态用地的,可按规定合理设置土地供应前置条件。各市县也可按点状供地管理制度模式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

  与此同时,《意见》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各地通过“三旧”改造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农副产品加工、食品饮料制造、农产品冷链等项目,省级将按照“三旧”改造政策标准予以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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