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批准第三方兽医实验室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 - 地方法规 - 养猪科学网

滚动新闻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批准第三方兽医实验室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

来源:搜猪网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浙江农林大学动物健康检测中心、杭州洪桥中科基因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5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66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开展非洲猪瘟第三方检测实验室申报工作的通知》(浙农牧发〔2019〕6号)要求,我厅组织专家对自主申报的第三方兽医实验室开展了现场实地查验和实验室能力验证比对工作。根据现场检查和比对结果,经研究,批准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等5家兽医实验室(名单见附件1)可以开展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三方兽医实验室开展非洲猪瘟检测的范围和方法

  (一)检测范围。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杭州洪桥中科基因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等4家兽医实验室开展非洲猪瘟检测的范围仅限于浙江范围内的生猪产品和猪肉制品;浙江农林大学动物健康检测中心限于浙江范围内的生猪产品和猪肉制品以及承担农业农村部下达的浙江省范围内检测任务。

  (二)检测方法。开展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的试剂,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试剂盒有关事宜的通知》(农办牧〔2019〕3号)等文件要求,统一使用经农业农村部批准或经中国动物预防控制中心比对符合要求的非洲猪瘟PCR等检测方法及试剂盒开展检测,符合要求的检测方法及试剂盒可从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查询。

  二、严格规范开展实验活动

  (一)制定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制度。各第三方兽医实验室要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实验室非洲猪瘟生物安全应急预案》、《实验室非洲猪瘟生物安全操作手册》等生物安全管理、安全防护、感染控制和生物安全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规范操作和处置。各第三方兽医实验室要认真履行主体生物安全责任,8月30日前签订承诺书(见附件2)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和所在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二)严格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要求。样品检测前,要在生物安全柜中对样品进行处理和灭活。每批样品检测结束后,要对检测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液等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并对相关仪器、工作台面、环境进行严格消毒。检测任务完成后,要对所有剩余样品进行高温高压处理,做好样品销毁记录,不得留样,不得将样品转送或转卖给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我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集病料,不得擅自保存病料,不得开展非洲猪瘟疫病诊断检测;未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离病毒,不得进行动物感染实验。

  (三)严格按规定报送检测结果。各第三方兽医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实验室检测原始记录和档案保存,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并规范出具检测报告。按要求认真填写《第三方实验室非洲猪瘟检测结果明细表》(见附件3),于每周五中午12:00前将本周非洲猪瘟检测数据报送委托方所在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擅自向外发布检测数据信息。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严格审核把关,在每周五下午5:00前将第三方非洲猪瘟检测数据通过“动物疫病防控及动物卫生监督云平台”“疫病监测月报”进行填报,并通过农民信箱报送省动物疫控中心。

  凡检测到非洲猪瘟疑似阳性样品的,第三方兽医实验室应立即报告样品来源地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由样品来源地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并逐级上报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时将非洲猪瘟疑似阳性样品送省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复核。

  三、切实加强对第三方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做好辖区内第三方兽医实验室的实验活动和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并严格落实生物安全管理、安全防护、感染控制和生物安全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我厅将不定期进行抽查督导,凡未履行《承诺书》规定的、超范围开展检测的、擅自发布检测信息的、存在生物安全风险的第三方兽医实验室,我厅将取消其非洲猪瘟检测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二)做好阳性产品的处置。检测到生猪产品、肉制品等疑似阳性的,各地要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公告》(2019年第17号)和农业农村部等要求,及时组织做好疑似阳性样品复核工作。对复核为阳性的,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生猪产品和猪肉制品的溯源和无害化处置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厅畜牧兽医处陈婷飞,0571-86757829;

  省动物疫控中心刘爱军,0571-56269625。

  附件:1.第三方非洲猪瘟检测兽医实验室名单

  2.承诺书

  3.第三方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明细周报表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8月23日

  附件1

  第三方非洲猪瘟检测兽医实验室名单

  1.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2.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3.浙江农林大学动物健康检测中心

  4.杭州洪桥中科基因技术有限公司

  5.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附件2

  承诺书

  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我单位主动向省农业农村厅申请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工作并获得批准,现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关于动物疫情报告的规定,在开展非洲猪瘟检测过程中,依法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

  2、严格遵守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有关规定。按照农业农村部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有关规定要求,在批准检测范围内接受省内生产经营主体生猪产品、猪肉制品等检测任务,不得擅自开展非洲猪瘟病料采集和非洲猪瘟诊断检测。

  3、严格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范。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农业农村部要求,样品检测前,在生物安全柜中对样品进行处理和灭活。每批样品检测结束后,对检测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液等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相关仪器、工作台面、环境进行严格消毒。检测任务完成后,要对所有剩余样品进行高温高压处理,做好样品销毁记录,不得留样,不得将样品转送或转卖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4、严格做好检测信息记录和原始档案保存。认真做好检测过程及检测结果记录,并归档保存,不得对外发布检测结果信息。同时,规范填写《非洲猪瘟主动监测周报表》,每周按时报送辖区所在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5、严格遵守病料采集和病原操作等相关规定。未经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批准,不得采集非洲猪瘟相关病料,不得擅自保存病料,不得分离病毒和制作疫苗,不得开展非洲猪瘟病毒的活毒研究,不得进行动物感染试验等。

  6、严格员工教育管理。对本单位全体员工开展专题教育,并加强管理和监管。从事检测工作的必须为本单位正式固定员工且已开展一定的培训,充分了解有关非洲猪瘟检测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保证责任到人。

  本机构如有违规行为或不切实履行本承诺书,愿意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罚,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广东下达养猪令:茂名、惠州、阳江、广州都分有指标
下一篇:浙江省:年底前购入种猪,有500元/头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