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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20年国家关于生猪养殖的部分政策要点梳理

来源:网易新闻   
  中央财政继续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生猪调出大县在支持范围内,支持标准为:生猪存栏50万头以下的项目县,累计补助上限为3500万元;生猪存栏51万—70万头的项目县,累计补助上限为4000万元;生猪存栏71万—99万头的项目县,累计补助上限为4500万元;生猪存栏100万头以上的项目县,累计补助上限为5000万元。
  
——《关于做好2019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14号),2019年4月24日
  
给予生猪养殖企业贷款贴息支持。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及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贴息范围重点是用于相关企业购买饲料和购买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贴息资金从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的适度规模经营资金中统筹安排,对养殖企业银行贷款贴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此外,地方财政还可通过自有财力等其他渠道安排贴息资金,但贴息比例总和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贴息时间从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应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应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30号),2019年5月28日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
  
——《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2019年9月3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规划引导,出台专门政策,在养殖用地、资金投入、融资服务、基层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建设等方面优先安排、优先保障。生猪主产省份要积极发展生猪生产,做到稳产增产;主销省份要确保一定的自给率。各地区要增强大局意识,把握发展阶段,尊重市场规律,不得限制养猪业发展;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尽快将生猪生产恢复到正常水平,切实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2019年9月10日
  
全面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健全无害化处理机制,完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
  
——《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2020年2月11日
  
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支持生猪良种繁育、疫病防控、标准化规模养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项目建设。将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纳入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二是完善金融保险支持政策。将生猪养殖场户贷款贴息补助范围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500头以上。鼓励银行将符合规定的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和生猪活体纳入可抵押品目录,鼓励农业银行等积极探索生猪养殖“大带小”金融服务。
  
三是支持企业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特殊困难。将生猪生产和相关饲料企业、种猪企业、屠宰加工企业纳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把饲料产品及原料、种畜禽、仔猪、出栏畜禽、冷鲜猪肉等纳入生活必需品应急运输保障范围,切实落实绿色通道政策。
  
四是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理、检验检疫、清洗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占补平衡。鼓励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等发展生猪生产,允许建设多层养殖设施建筑。对于将不符合要求的耕地或其他土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实后,允许发展生猪养殖。
  
五是促进生猪绿色养殖。依法依规管理畜禽养殖禁养区,不得随意将地方猪保种场划入禁养区。对5000头以下生猪养殖场项目实行在线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无需办理环评审批。六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间,推进“一窗受理”。落实规模养殖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  
  
——《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及相关产业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20〕350号),2020年3月10日
  
一是完善临时贷款贴息补助政策。将享受临时贷款贴息补助政策的规模猪场条件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年出栏500头以上。新纳入支持范围的支持对象贴息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是增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作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积极为符合担保要求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对于200万至1000万元(含)之间的担保项目,纳入政策性业务考核范围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并可按规定享受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政策。
  
三是拓宽贷款抵质押品范围。支持银行将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生猪活体纳入可接受押品目录。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抵押贷款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各省(区、市),继续支持具备生猪活体抵押登记、流转等条件的地区按照市场化和风险可控原则,积极稳妥开展生猪活体抵押贷款试点。
  
——《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生猪稳产保供的通知》(农办计财〔2020〕9号),2020年3月17日
  
不得隐瞒疫情,不得销售疑似染疫生猪,不得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不得非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不得“隔山开证”,不得使用未备案车辆运输生猪,不得擅自更改生猪运输目的地,不得屠宰问题生猪,不得随意丢弃病死猪,不得违规处置疫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85号,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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